优化税类收入结构将是部分东盟国家的长期任务

7月13日,广西财经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《东盟税收发展报告(2023)(全3册)》。

 报告指出,合理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将成为东盟国家的普遍选择。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标准,东盟国家中,新加坡为高收入水平国家,马来西亚、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为中等偏高收入水平国家。越南和菲律宾的GNI已接近中等偏高收入水平的低段,属于准中等偏高收入水平国家,而中等偏高及以上收入水平国家的社会财富水平相对较高,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也处于上升期,由此可见缓解社会贫富差距、实现社会公平的迫切性。财产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发挥财富差距的调节作用,东盟国家财产税类收入比重普遍在个位数,限制了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差距功能的发挥。2022年,印度尼西亚、越南和菲律宾财产税类收入占比分别为1.59%、2.13%和5.51%,新加坡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在东盟国家中最高,但也不足8%。因此,合理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应引起东盟国家的关注。

 报告指出,降低货物劳务税类收入过高的占比以弱化其对经济的制约。越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以市场调节为主体,税收尽可能少介入并保持中性以促进经济公平,再分配领域则以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为主,促进社会公平。货物劳务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发挥作用,但其固有的累退性容易制约经济发展。越南货物劳务税收入占据全部税收收入的半壁江山,因此,优化税类收入结构将是越南税制结构改革的长期任务,重点是大幅降低货物劳务税类收入比重,致力于大幅提升财产税类收入比重,稳步增加所得税类收入比重。

 报告指出,合理降低所得税类收入比重以强化税制的竞争力。所得税类收入的税基是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,高收入水平国家的企业盈利能力普遍较强,个人收入水平也较高,高所得税类收入比重通常与高收入水平相匹配。菲律宾所得税类税源相对有限,但其所得税类收入比重超过50%,在东盟国家中几乎最高。因此,菲律宾税制结构优化的重点应是降低所得税类收入比重,重塑其税制竞争力。

 报告指出,大幅降低其他税类收入比重以规范税制。税类结构中,所得税类和货物劳务税类是主体,财产税类是重要补充。新加坡所得税类和单一货物劳务税收入比重的合理性堪称经典,使之能够以单一货物劳务税的轻税负,把对经济的制约降至最低,但其他税类4个税种收入占比高达18%,是财产税类收入比重的1倍多,严重影响了税类结构和税制的合理性。未来,新加坡可以降低其他税类收入比重,重点降低印花税收入比重,适当降低预提税比重,合理提高碳排放税收入比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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